广西师范大学校友总会章程

广西师范大学校友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广西师范大学前身为广西师范专科学校,于1932年创建。70多年来,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人士的大力支持下,学校发展至今已具相当规模,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15万余名各类学生,提高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教育水平,推动了广西乃至全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时为人类的文明与进步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西师范大学校友总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GXNUAA)。

第二条 本会为广西师范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地方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联系和团结海内外校友,增进感情,沟通信息,弘扬母校优良传统,共同为母校的发展和祖国的富强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育才路15号广西师范大学育才校区内。邮编:54100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索新形势下,校友工作的地位、作用、有效运行和管理的新机制;

(二)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信息交流;促进校友为母校的发展和国家建设作贡献;

(四)通过各种形式,如学术交流、讲学培训、科学研究、科技服务、合作开发、参观访问、联谊活动等为母校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社会氛围;

(五)凝聚国内外校友为广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祖国的繁荣多做贡献;

(六)编辑、印刷内部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不接受团体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必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凡在原广西师范专科学校、广西师范学院(1983年以前)及现在的广西师范大学就学(含委培、进修、联办)的各个时期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委培生;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附属单位工作学习过的教职工和学生;以及聘请的外国教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和其他兼职人员;经本会审核同意,均可成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并可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有参加母校有关专业性的教学、科研、学术交流活动的优先权;

(四)有通过本会对母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建设等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五)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二)关心、支持、帮助并促进母校的建设与发展,向母校传递教学、科研、学术资料与信息,反馈母校毕业生工作及就业情况;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母校声誉;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积极向校友会刊物和校友会网站投稿。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3次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或解散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对外代表会员大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增补本会新的领导成员,提出下一届理事会的候选人名单;

(七)决定副秘书长、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任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为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较有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不超过10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后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原则上由在任的广西师范大学主要领导担任;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由会长聘任;秘书长原则上由校友总会在职工作人员担任、专职副秘书长由校友总会在职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校友总会常设办事机构为校友总会秘书处。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学校划拨专门经费;

(二)各地校友会资助;

(三)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

(四)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等的合法收入及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允许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会计监督,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财务工作,严格财经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经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及广西师范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校友联谊活动有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12月24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届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